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粮食清选机+技术条件【国标】

本标准规定了粮食清选机,以下简称清粮机,的技术要求,试验方法,检验规则,标志、包装、贮存。
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,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,GB3943圆孔和长孔筛片
3.1.1清粮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3.1.3清粮机涂漆应符合NJ/Z3中的TQ–1–N–P或TQ–1–B–P涂层的要求。
3.1.4主要旋转部件应按GB10396有关规定用箭头标出方向。外露运转件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。
3.1.6清粮机表面应平整,外部覆盖件不得有压痕损伤现象,边缘应光滑无毛刺。
3.2.1在标定生产率条件下,清粮机的作业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(a)选后清洁率,复式清粮机不得低于99.2%,风筛片清粮机不得低于99%(b)除杂率,复式清粮机不得低于70%,风筛片清粮机不得低于65%。
3.2.5粉尘浓度室外单机作业人员工作部位不大于15mg/m3,室内固定作业不得大于10mg/m3。3.2.6清粮机的有效度不低于95%。
3.3.1所有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,外协件、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,并经检验合格后,方可进行装配。
3.3.2装配前所有零部件表面应清除杂质和污物,各润滑部位应加注润滑油。
3.3.4当筛箱处于中间状态时,吊杆偏离设计位置的偏移量,不得大于筛子行程的1/5。
3.3.5同一回路,或主动带轮及被动带轮,应重合,其偏移量不应超过中心距的0.3%,链传动不应超过中心距0.2%。
4.1.2产品出厂前必须逐台经过空运转试验,时间不得少于30min,并应达到下列要求(a)起动正常、运转平稳,无碰撞和异常声音(b)操纵系统准确可靠,调整部件应灵活方便(c)各紧固件不得松动(d)轴承温升不超过25℃。
4.2.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(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(b)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(c)正常生产时,定期,3年,或积累一定产量,500台,后,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(d)产品长期,2年以上,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(e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(f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4.2.2型式检验应包括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。型式检验的数量应不少于2台。
4.3购货单位可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复验产品质量,抽样方法及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由供需双方按GB2828的规定协商确定。
5.1清粮机均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产品标牌。标牌的型式应符合GB/T13306的规定,内容如下(a)产品型号、名称(b)产品注册商标(c)制造厂名称(d)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。
5.2随同产品提供的附件、备件、工具和文件应齐全,并按GB/T13384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,随机文件包括(a)装箱清单(b)质量合格证(c)使用说明书。
5.3产品在国内销售时,可不包装,但在运输时必须固定可靠,以防碰撞、损坏。销往国外时应按出口要求进行包装。